- 郝龍斌表示,都更將持續積極推動,其他案件均依照現行法令規定的流程繼續,沒有暫緩問題。
郝龍斌表示,短期內將在修法小組召集人張金鶚、蔡志揚的陪同下,儘快拜會台北市選出的立法委員,協請立委就顧問小組的修法共識提出修正案,儘速通過。同時,郝龍斌感謝顧問小組盡心盡力無私付出,並感受到成員們的專業、熱心、與使命感,同時高度肯定顧問小組提出的修法共識。
台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召集人張金鶚強調,事前防範比事後仲裁來的重要,修法共識是希望透過增加事前機制與所有權人的退場機制,讓文林苑事件不再上演,但他強調,不希望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淪為文林苑條款,小組修法建議訴求的是通案,不是個案。
張金鶚表示,在修法完成前,小組建議市府就地方自治範圍內,協助加速都市更新審議,包括成立「權利變換小組」、「都市更新推動中心」,其中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將以一個公正第三人的非政府組織角色,成為推動都更的有力幫手,未來都更中心可在各都市更新爭議案中,主動積極協助所有權人,有效降低都更案中資訊不對等的情形。同時,他就自身參與許多都更案的經驗發現,許多地主(所有權人)不了解如何正確地陳述他們的想法,表達意見也表達得不清楚,若有專業團體協助,將可讓地主做出有效的陳述。
對此,郝龍斌回應,市府將儘快成立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與專業輔導團,主動提供民眾諮詢,協助民眾,讓民眾安心。
顧問小組成員、蔡志揚律師分析,修法建議案可破除現行都更條例的四大陷阱,恣意圈地問題將經由審議會審議並增加公益利益論述而獲解決,過去都市計畫同意書形同賣身契,修法則建議權利變換階段需有9/10的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的機制。此外,外界詬病實施者黑箱作業的陷阱,則將透過公開資訊、強化參與、協商機制等方式突破,要求實施者應提供必要的資訊。還有,現行三位估價師的設計可能淪為建商背書的缺失,修法提案則建議,透過明訂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三家估價師的選定,需由實施者、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指定,以確保估價師選定之公正性。
顧問小組成員、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執行合夥人陳玉霖則指出,過去部分建商在都更案中作大坪數的建築規畫,卻未考量所有權人的負擔能力,導致原來的住戶在都更後卻無法住回來;對於估價獨立性在整個都更制度間受到質疑,未來在制度設計上由實施者、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三方分別委託,可作最後估值的充分考量。
這次的修法建議,顧問小組共提出20點的修法共識,任務如期如質完成。張金鶚也於記者會上宣布顧問小組正式解散,未來將以個人名義,持續關注都市更新議題,並願意協助市府推動修法。他說,這次的合作充分感受到市府的誠意與努力,市府同仁不僅提供行政協助與許多實務經驗,而且一齊加班熬夜,協助顧問小組儘速完工。
針對外界爭議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,張金鶚表示,第一次開會時,小組成員即針對此議題希望市府提出釋憲,但由於市府並非都市更新條例的主管機關,故建議市府請中央聲請釋憲。
媒體又問「修法共識如何有效防堵文林苑事件再發生」,張金鶚回應,針對文林苑引發討論的「各方說法不一」、「預售」、「市府代拆」等,修法共識都已做出建議;若都更案發生爭議,須由公正第三者(如政府認證之非政府組織)介入協商,不會再發生各說各話卻無從判斷真假的問題,同時都更案相關權益與事業計畫通知書必須送至所有權人手上,不能僅只送達;並增設「地上物必須拆除完後始得核發建照」的條款。最後,政府代拆引發爭議,但礙於法令規定不得不為,顧問小組建議回歸司法體系,將不會造成文林苑事件重演。
台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歷經5 次會議討論,顧問小組獲致20點修法共識,其中回應文林苑事件中最受矚目的部分,顧問小組提出「提高都更同意門檻」、「所有權人退場機制」、「強化所有權人權益保障」、「回歸法院執行代拆」、「更新案應於地上物完全拆除後始得核發建照及預售」及其他都更程序中的具體建議。
顧問小組認為應提高都更各階段同意門檻,其中,劃定更新單元及概要同意比例應超過1/2,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同意比例應超過9/10,且概要核准通知應送達全部所有權人,同時新增權利變換計畫需取得超過 9/10 同意書比例之條款。
現行條例對於事業概要之同意比例門檻僅為1/10,影響多人權益卻缺乏代表性,顧問小組建議,同意比例門檻應超過1/2,且應通知送達更新單元範圍內全部所有權人,達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目的;調高事業計畫同意比例門檻超過9/10,意即申請報核前,更新單元範圍內絕大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成同意共識,強化實施者整合協調之責任,減少後續爭議。
輿論關注的所有權人退場機制,顧問小組提出四點修正意見,第一,「公展期滿前,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書,不需負舉證責任」,第二,「事業計畫核定後,應於 3 年內提出權利變換計畫。有特殊情形者,得延長1 年,逾期報核,事業計畫自動失效」,第三,「新增權利變換計畫需取得超過 9/10 同意書比例之條款」,第四,「同一更新單元內,倘有不同意重建者,得採整建維護方式處理」。
「強化所有權人權益保障」主要著眼於「申請過程間的公平性」與「住戶優先選配權利」。顧問小組建議,都市更新案申請過程間,應強化資訊公開、完備通知程序、建立溝通協商機制,並新增同意書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之條款,以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,落實保障所有權人權益。
同時,現行條例未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如何選配,衍生後續權利變換階段之諸多爭議,顧問小組建議,應明訂「以原住戶需求及財務負擔能力為優先考量,選配順序為原住戶優先於實施者」之選配方式,不應以實施者之市場銷售考量進行建築規劃設計,且不得以選配原則或設計規劃排除或限制原住戶選配權益,以充分保障原住戶之選配權益,達到原地安置、維持原有社群網絡之目的。
針對簡化及健全都更程序,顧問小組提出之具體修正建議如下:
第一、更新單元應回應都市計畫及提供其公益性內容,包括都市防災、結構安全、交通系統、開放空間、公共設施等,提升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具體貢獻。
第二、實施者應提供完整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,及在不影響個人隱私下將權利變換計畫書、估價報告書給地主知悉,並於公聽會時,就計畫內容之應表明事項詳予說明,並使相關所有權人得以充分陳述意見,同時規範應於一定期間前踐行通知程序,以保障所有權人參與之機會。
第三、明訂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三家估價師之選定,需由實施者、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指定,以確保估價師選定之公正性。
第四、更新事業申請報核前、審議時及核定前之三階段,引進非官方組織之公正調和角色,完善建立溝通協調機制,提供陳情人表示意見之多元管道。